今天是: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议

 2009  3  26 日营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梅树清所作的《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继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充分反映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监督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既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望,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监督质量和水平”的总体要求,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以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的立案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侦查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以及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的刑事审判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加强对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渎职侵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裁判不公的问题;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和监狱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和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以罚代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

         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主动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法律监督职权的正确行使。

         要深入研究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加大分类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检察干警法律监督能力。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内部衔接机制,解决合力不足的问题;完善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送机制,解决案源不畅的问题;完善查办职务犯罪侦诉协作机制,解决查办公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难的问题;要完善案件防错机制和强化检务督察的纠错机制,办理自侦案件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要落实监督制约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度,强化对自行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保证自侦权合法正确运用;完善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机制,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上下合力不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建立完善诉讼监督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同时,要按照“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要求,加强外部监督制约的机制建设。立案监督要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拓宽立案监督渠道;侦查监督要形成对公安机关侦查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做好证据认定和工作衔接;审判监督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律师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促进司法公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要建立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办机制,解决超期羁押和监外罪犯脱漏管问题;要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研究,依法及时处理,加强相互制约,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各自的职权,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或不作为;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月应向检察机关通报受案、立案、撤案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民行抗诉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要及时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是否再审的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受理,并严格执行法定期限,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文书。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审或终审改判的案件,再审改判的案件的相关信息,要在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涉诉上访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对原审法院经过再审、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审判终结且提出民事、行政抗诉的,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

         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营口监狱要严格执行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联合签发的《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细则》及补充规定,避免和减少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调取行政处罚卷宗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给人民检察院。确有违纪违法的,应当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两次催办无正当理由仍无结果的;人民法院不认真处理检察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现超期羁押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营口监狱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严重的;各行政执法机关隐报、瞒报涉嫌犯罪案件的,以及出现其它严重问题影响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政纪直至法律责任。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积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

         五、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听取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监督、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