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地方性法规。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城市供水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不断显现,例如,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不清、对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缺乏惩处措施等等,这些问题给城市供水带来隐患,人民群众对依法用水管水的要求比较迫切。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部分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提出《关于制定<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依法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供水用水环境。

问: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近些年,我市高层住宅不断增多,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才能保证高层建筑的正常供水。《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供水压力的要求超过城市供水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的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为了避免二次供水设施污染水质,《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负责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报送辖区城市供水、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清洗、消毒应当委托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问:对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条例》是如何划分的?

答: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涉及供水企业与用户的切身利益,《条例》在现有维护责任的基础上,对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与维护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将居民用户分为两种类型,对未形成住宅小区的分散居民用户,以住宅外墙为界,水表以及墙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对已形成住宅小区的集中居民用户,水表以及住宅楼进户总阀门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水表至住宅楼进户总阀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

将单位用户也分为两种类型,对总表设在用水单位室外或院墙外的,总表以外(含总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总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用水单位负责维护。对总表设在用水单位室内或院内的,以建筑物外墙或者院墙为界,水表以及墙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用水单位负责维护。

对表室集中装表管理的用户,《条例》规定表室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表室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问: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单位如何进行抢修?

答:为了保证城市不间断供水,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例》规定,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对于城市供水单位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时间、范围和恢复供水时间,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因突发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同时,为了保证及时抢修供水设施,避免人为干扰延误供水,《条例》还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

问:对欠交水费的用户,供水单位是否可以停止供水?

答:城市供水是商品,供水用水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供水用水应当符合商品买卖原则。因此,《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按时交纳水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期查验水表,收取水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用户,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其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停止供水。用户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问:对窃水行为如何认定与惩处?

答:窃水属于违法行为。《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消火栓取水,采取改装、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拆卸水表表封、表锁、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等方式违法用水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的计费方式收取水费。违法用水时间可以认定的,按照认定的时间计算;违法用水的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居民用户按照每日六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十二小时计算。《条例》还规定了违法取水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除补交水费外,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供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条例》对保护公共供水设施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护公共供水设施,防止供水设施损坏,《条例》规定了禁止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盗窃、损毁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启闭、动用公共供水设施;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砂、爆破,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堆放危险化学品,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深根树木;损坏、涂改、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或者安装各类机泵抽水。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问:如何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得到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保证《条例》的实施,对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监管,强化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位。城市供水单位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加强对违法用水情况的巡查,及时维护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条例》规定,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积极举报违法用水和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维护城市供水安全。